**四川外语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**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,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,确保招生过程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依据教育部“依法治招”的总体要求,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招生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**第一章 总则**
**第一条** 学校全称:四川外语学院 院校代码:10650
**第二条** 主管部门:重庆市教育委员会
**第三条** 学校地址: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 邮政编码:400031 联系电话:023-65385206 学校网址:http://www.sisu.edu.cn
**第四条** 办学性质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
**第五条** 办学层次:普通本科
**第六条** 学校成立于1950年,1959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四川外语学院。
**第二章 报考要求**
**第七条** 外语语种要求:报考英语、翻译、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,必须为英语语种考生;其他专业考生语种不限。
**第八条** 口语加试要求: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,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语加试(考生所在省份不组织口语加试的除外)。
**第九条** 录取体检标准:以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为基本依据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,要求发音及听力器官无缺陷;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,要求发音及呼吸器官无疾病。
**第三章 录取规则**
**第十条**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,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,公平、公正选才。
**第十一条** 俄语、法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、日语、意大利语、阿拉伯语、朝鲜语、越南语专业在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纳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,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生源质量执行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;其余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(其中英语、翻译、商务英语专业在重庆、四川、陕西、河北、贵州、辽宁、青海、黑龙江、福建等省份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)。
**第十二条**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,重点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,原则上要求这两科单科成绩均达到100分以上。
**第十三条** 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,学校按分数优先、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。专业1、2志愿之间的级差为3分,专业2、3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,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。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;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作退档处理。
**第十四条** 学校按志愿优先原则,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。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,则按缺额计划,参照上述规定,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。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,不予录取。
江苏省录取原则: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,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;进档后按“先分数后等级”规则排序。
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:按“专业志愿清”方式录取。
**第十五条**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规定加(降)分政策的进档考生,学校实行“加(降)分出档,裸分选专业”的方式。
**第十六条** 湖南、湖北、山东、山西四省份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校考入围考生,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,且原则上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、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。学校将重点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,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**第十七条** 重庆市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,高考文化成绩达到重庆市最低控制线,且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者,学校按文化成绩占50%、专业成绩占50%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,重点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,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 计算公式:综合成绩 = 文化成绩 / 750(文化成绩总分)× 50 +(联考成绩 / 联考总分)× 50
**第十八条** 保送生招生工作,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《四川外语学院2011年保送生招生简章》执行。
**第四章 奖学金、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**
**第十九条** 在校期间,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以下奖助学金:国家奖学金(8000元/年)、国家励志奖学金(5000元/年)、国家助学金(一等3000元/年、二等2000元/年、三等1000元/年)、校长奖学金(2000元/新生)、优秀学生奖学金(一等1000元/年、二等600元/年、三等400元/年、四等200元/年)以及校友奖学金等。此外,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,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。
**第五章 收费标准**
**第二十条**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。学费:艺术本科10000元/年,应用本科8000元/年,普通本科外语类6875元/年,普通本科其他类5500元/年。住宿费:根据住宿条件不同,收费标准为800—1200元/年。
**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证书种类**
**第二十一条** 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,学校将颁发四川外语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;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。
**第七章 其他事宜**
**第二十二条** 四川外语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。
**第二十三条** 学校简介、专业介绍及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,请参见我校招生简章。
**第二十四条**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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