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招生章程(外交学院)**
**第一章 总则**
**第一条** 为规范招生行为,保障招生工作顺利开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章程。
**第二条** 学校全称为:外交学院。
**第三条** 主管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。
**第四条** 办学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。
**第五条** 办学性质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。学院招收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。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,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。
**第二章 录取规则**
**第六条**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本年度发布的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》精神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综合考量考生的德、智、体等方面表现,择优录取。
**第七条** 专业录取时,依据考生所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顺序,按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。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能满足,则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调剂;若所有填报志愿均无法满足,且考生服从调剂,我院将根据分数情况将其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。若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,将予以退档处理。此外,专业录取还将综合考虑各专业对英语(含口试)、数学等单科成绩的具体要求。
**第八条** 在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,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分数须高出我院在当地实际录取分数线50分以上,方可考虑录取。
**第九条** 我院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%。
**第十条** 对于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,可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加分提档。进档后,在专业录取及确定专业志愿时,仅依据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(不含附加分)。当考生高考总分(不含附加分)相同时,优先录取具有政策照顾加分或高考外语笔试、外语口试成绩较高的考生。
**第十一条** 在北京地区,各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。在其他招生省(市),除英语、日语、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,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。但需注意,我院非语言类专业英语教学起点较高,英语课程比重较大,部分课程采用英语直接授课,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。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,成绩须达到及格及以上,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。
**第十二条**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(市)均属于提前录取批次。
**第十三条** 经教育部批准,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:1。若投档考生中无男生,可视情况在5分范围内降分投档。
**第十四条** 执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相关规定。
**第十五条** 鉴于学院人才培养特点(毕业生主要从事外交外事工作),要求考生五官端正、面部无明显疤痕、口齿清晰、身体无残疾、无传染性疾病。原则上,男生身高不低于1.70米,女生身高不低于1.60米。
**第十六条** 新生入学后,我院将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,对新生入学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。凡复查不合格者,将按照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**第三章 其他**
**第十七条**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2009年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,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50元。若国家调整2009年本科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,则按新规定执行。
**第十八条** 学院专业介绍、奖贷学金、勤工助学、特困补助等政策详情,请参见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。
**第十九条** 学院网址:www.cfau.edu.cn;电子邮箱:zhshb@cfau.edu.cn;招生咨询电话:010-68354353。
**附则**
**第二十条**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**第二十一条**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、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
**第二十二条**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**第二十三条**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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